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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政府興辦防空空地計劃公園綠地保留地,69年前徵收台北市一處土地,並將徵收補償費提存在法院,但北市府事後沒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。土地長達數十年都登記為私人所有,並數度以繼承、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。高姓兄妹輾轉取得這處土地卻不知道土地遭徵收,兄妹倆賣地給兩位買家,並保證土地未經政府徵收;兩位買家為了取得土地的容積移轉價值,2007年花800萬元購地,事後發現土地受註記「公告徵收禁止分割、合併、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」,提告向高姓兄妹求償,法院日前判高姓兄妹給付違約金共400萬元定讞。高姓兄妹轉而訴請國賠,他們主張,北市府69年前徵收土地卻怠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,他們不知道土地遭徵收補償,因而賣地給兩位買家,事後卻得賠違約金,兩人提告請求北市府給付400萬元。但北市府否認怠於執行職務,拒絕國賠。一審法院認為,北市府所屬公務員徵收土地後,有義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卻怠惰沒做,導致高姓兄妹不知土地遭徵收而轉售,因買賣標的物存有權利瑕疵遭判賠,法官最後判准國賠400萬元。二審法院逆轉改判北市府免賠,但更一審仍判北市府國賠400萬元。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,最高法院今天開庭辯論,院長鄭玉山擔任審判長主持開庭,創下首例。合議庭成員還包括法官劉靜嫻、李文賢、鍾任賜、陳駿璧等4人。辯論爭點有4項:1.高姓兄妹依國賠法請求北市府負國賠責任,北市府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對人民所負作為義務的內容為何?2.行政院民國72年的函文內容是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,以保護特定人民生命、身體及財產等法益的規範目的?3.高姓兄妹主張,北市府所屬公務員怠於辦理北市府徵收土地的徵收註記、所有權移轉登記職務,究係以北市府為北市地政主管機關(地籍及測量),抑或土地徵收管理機關(地用)而為請求?4.北市府受信賴登記羈束,不得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已因徵收取得土地所有權,與該善意第三人可否辦理容積移轉的關連性為何?全案上午辯論終結,定8月12日上午9點30分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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